张纳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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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诈骗罪、盗窃罪,一人犯数罪,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发布者:张纳纳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21日 97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霍某通过网络聊天认识被害人丁某,隐瞒已婚事实并谎称自己经营工厂,骗取丁某信任与其恋爱交往,期间编造其经营工厂需资金周转等理由向丁某借款,共骗取丁某人民币30余万元。后被丁某发现事实,并向霍某索要借款,二人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被告人霍某将丁某杀害。

(二)被告人霍某虚构进购渠道、承诺高额利润,以“高买低卖”方式将购买的购物卡降价出售,共骗取他人财物共计四十余万元,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二十余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霍某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后果严重,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以故意杀人罪、诈骗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霍某一人犯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辩护人张纳纳,北京市京师(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霍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害人丁某案发时辱骂、推操、掌捆霍某,负有一定过错,霍某杀害丁某的主观故意系间接故意,霍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请求对霍某从宽处罚;霍某与被害人田某之间系经济纠纷,没有诈骗故意,不构成诈骗犯罪,即使构成诈骗犯罪,指控的数额也过高,请求对霍某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诈骗罪、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霍某一人犯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

霍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杀害丁某及诈骗、盗窃丁某财物的主要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霍某及其亲属能主动赔偿丁某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辩护人所提霍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丁某亲属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有事实根据,法院予以采纳。

关于霍某骗取被害人田某财物的行为性质问题。经查,霍某采用“高买低卖”购物卡等方式造成资金亏空,在无法及时交付购卡款或购物卡时,又编造虚假项目、承诺支付利润分红等手段骗取被害人田某等人的信任,各被害人继续提供购物卡或投入资金,霍某将骗取的资金用于以新还旧、个人挥霍等,在案证据还显示霍某辞职后无正当职业,不具备归还资金能力却仍肆意挥霍资金,在大额资金无法归还的情况下又隐瞒无力还款的真相,骗取被害人的财物,随后携带部分被骗款项藏匿以逃避还款责任,最终造成数额特别巨大的资金无法归还,可见霍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法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在指控霍某诈骗的犯罪数额时,系从霍某开始拖欠购卡款或购物卡时计算被骗金额且已经扣除了被害人收取的好处费,上述指控合法有据,法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霍某在因诈骗犯罪被取保候审期间,继续对被害人丁某实施诈骗犯罪,在诈骗罪行败露后以残忍手段将丁某杀害,又为隐瞒其杀人罪行,假冒丁某伪造聊天记录、视频及编造丁某躲债等理由欺骗被害人亲友,且购置塑料桶企图隐藏被害人尸体,意图逃避法律追究,另实施窃取变卖丁某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犯罪,可见霍某犯罪手段和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霍某能赔偿被害人丁某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但应依法限制减刑。霍某在实施诈骗田某等人的行为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诈骗犯罪主要事实,系自首,能主动退赔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结合霍某能如实供述诈骗丁某的主要罪行,可对霍某所犯诈骗罪予以从轻处罚。考虑到霍某能如实供述盗窃丁某财物的主要罪行,可对霍某所犯盗窃罪予以从轻处罚。霍某对其诈骗、盗窃所得赃款应当依法予以退赔,其中公安机关已将扣押霍某的现金3900元发还丁某亲属、霍某已退还田某16.9万元,剩余部分依法责令霍某继续退赔。已扣押并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霍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张纳纳律师,毕业于安徽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擅长民商事、刑事各类纠纷,执业期间办理的各类案件多达100多件。刑事案件中包括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威海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威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020********6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房产纠纷